中介公司是否有權私自隔斷租賃房屋?
委托人:湯先生(原告)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號:(2016)豫0105民初25756號
受理法院: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高國輝
辦案律師:高國輝 侯亮亮
案情簡介:
湯先生與鄭州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及案外人陳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約定:陳先生將位于鄭州市金水區文勞路X號院X號樓1單元6號房屋出租給湯先生,租住情況為:合住(其中1間);居住人數為3人;租賃期間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房屋租金稅后每月1050元,交付方式為押一付三;合同簽訂之日起,湯先生向陳先生支付保證金1050元,物業費365元,管理費365元。經陳先生委托,房地產公司有權將涉案房屋向外出租、做隔斷等,2016年8月23日,湯先生支付房租3430元、押金1050元、物業費365元、管理費365元。共計5210元給房地產公司,雙方約定的是湯先生承租房屋的整間客廳,但實際交房時卻是由客廳隔斷后的其中一間,因房地產公司交付的出租房屋與雙方約定的房屋不屬于同一標的物,湯先生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已支付的全部房款等。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湯先生與被告鄭州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湯先生依約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和房租。被告卻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已構成根本違約。
經依法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州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湯先生5210元。
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起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鄭州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