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又遇變心人,你知道應該怎么做?
委托人: 柴女士(原告)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案號:(2017)豫0122民初2662號
受理法院: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高國輝
辦案律師:高國輝 劉甜甜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11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鄭州某某房產中介有限公司簽訂《鄭州市存量房(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出售方(甲方)章偉弢,買受方(乙方)柴曉莉,居間方(丙方)鄭州興合公司;房屋坐落于位于鄭州市中牟縣***路交叉口東行150米路南的房屋;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該房屋的轉讓總房款為人民幣52萬元;甲、乙雙方于簽訂本合同后60個工作日內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相關按揭貸款手續,乙方應在簽訂本買賣合同后當日內,將首付款人民幣16萬元,存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剩余房款人民幣36萬元,由貸款銀行于放貸之日存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若乙方不能按照計劃貸足或者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剩余房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銀行貸款批準或者不批準之日起十日內將剩余房款存入監管賬戶;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該定金由甲方保管,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定金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時轉為購房款;甲方保證自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完成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其他約定: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支付給甲方16萬元用于銀行解押,待解押完畢自動轉為首付款,此款項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甲乙雙方約定待甲方房本下發后十日內共同到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待乙方銀行按揭審批下來后十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甲乙雙方約定于甲方收到首付款當日內,由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及附屬物交付給乙方;乙方按照該房屋實際成交總房款的2%支付全部傭金,具體數額為8800元,簽訂合同當日一次性付清;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繳納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本合同簽訂后,若因甲方或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丙方的傭金總額;若因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除合同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各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總房價款的1%傭金后,丙方將代為保管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定金分別退還甲乙雙方;甲乙丙三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1、定金沖抵首付款;2.因中牟縣無資金監管賬戶,故甲方名下銀行賬戶為資金監管賬戶;3、本房屋含地下室3-2-7,10.78平方米隨房屋一并轉讓,總房款不變;4.待乙方新房本下發10日內,乙方須配合丙方到銀行辦理抵押手續;5.在乙方保證信用良好情況下,丙方保證貸足36萬元,若不能貸足則視為丙方違約。本合同簽字后生效。
2015年12月8日原告支付定金1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第三人鄭州興合公司支付傭金8800元,向被告支付購房首付款16萬元,被告給原告出具收據一張,將房屋及地下室交付原告,原告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居住至今。被告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至今未辦理銀行解押。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1日辦理了上述房產的產權登記,產權證號:1501256###。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發生糾紛,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本院。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柴女士與被告章先生、第三人XX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柴女士依約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被告章先生未依照約定辦理房屋的解押手續,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已構成違約。
經依法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如下:
一、原告柴女士將被告章先生因房屋(牟房權證字第1501256###號)銀行抵押貸款所欠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全部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具體數額以還款日為準);
二、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于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牟房權證字第1501256###號)的解押手續;
三、原告柴女士將下余房款36萬元扣除代償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的部分后,于房屋(牟房權證字第1501256###號)解押之日起十日誒支付被告章先生;
四、被告章先生于原告柴女士履行完畢本判決第三項內容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柴女士辦理房屋(牟房權證字第1501256###號)的過戶手續;
五、駁回原告柴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