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李女士(申請人)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案號:管勞人仲案字(2017)079號
受理機關: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主辦律師:劉旸
辦案律師:劉旸 賈方圓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8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XXX酒店工作,職務是前臺。工作期間,工作盡職盡責,進入單位后,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給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2017年5月21日,被申請人無故將申請人辭退,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不符合錄用條件,故將申請人辭退。申請人被辭退后,失去生活來源,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相關經濟補償,但被申請人拒絕支付,申請人無奈,只好向管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取仲裁,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賠償金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仲裁裁決:
鄭州市管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人自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21日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請求無事實依據,予以駁回。
經仲裁庭依法開庭審理后,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XXX酒店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XX元;
二、被申請人XXX酒店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