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馬先生(原告)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號:(2017)豫0104民初5249號
受理法院: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劉旸
辦案律師:劉旸 賈方圓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12日20時30分許,被告郭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行駛沿鄭州市鼎盛街由西向東行駛至鼎盛街與文興路交叉口處時與馬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使車輛損壞、馬某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郭某承擔全部責任,馬某不承擔責任。原告馬某被送至醫院治療,住院16天。后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要求郭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2萬多元。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法院對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經依法開庭審理后,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286.96元;
二、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起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1元,減半收取266元,由原告馬某負擔109元,被告郭某負擔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