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婚姻糾紛,正確做法是這樣的。
委托人:海女士(被告)
案由:離婚糾紛
案號:(2017)豫0102民初3160號
受理法院: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梁靜飛
辦案律師:梁靜飛 孔德旗
案情簡介:
2105年2月份左右,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5年7月2日在鄭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無共同財產,未生育子女。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無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發現,雙方脾氣、性格均無法調和,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且在原被告雙方結婚不久,原告索要被告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材料,用于自家的拆遷補償。據被告了解,原告家的拆遷補償協議已經簽署,根據拆遷協議的內容,被告也應當享有一定的權益,但雙方自結婚后不久,并未一直共同生活,現原告要求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對于原告提供的村民委員會證明,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原告提供的該證明材料無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證據效力,故本院不能以此確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綜上,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雙方互諒、互讓、互敬、互愛,共同處理家庭事物,夫妻和好有望。故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