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欠貨款該怎么辦?
委托人:鄭州某某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號:(2017)豫0191民初14953號
受理法院: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
主辦律師:梁靜飛
辦案律師:梁靜飛 劉甜甜
案情簡介:
自2015年起原告向被告胡某供應固化劑,原、被告雙方經過結算被告目前仍欠原告貨款共計32620元,其中所欠貨款經原告員工姚某催要確認,被告并出具欠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但被告拒不履行。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 債務應當清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有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售貨物,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雙方之間構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經按照約定向被告出售貨物,被告胡某應當支付原告貨款。
經依法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鄭州某某公司支付貨款32620元及利息(以32620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1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