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信用卡透支糾紛
【受理法院】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鄭州黃河支行
被告:持卡人何江(化名)
【案情】
被告何江系普通打工者,2011年3月12日通過網上銀行向原告辦理了額度為5萬元的信用卡一張,并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合約中對于信用卡使用、逾期利息計算及其他違約責任作了約定。
被告何江領卡后進行了一次刷卡消費8000元,而后借給了其公司老板杜強(化名)使用,兩人簽訂了信用卡借用協議,協議載明,“杜強為卡號為xxxxxxxxx的信用卡實際用卡人,自此因信用卡刷卡消費而產生的還款責任均由杜強承擔,與何江無關。”之后,被告將之前自己刷卡消費的8000元交付杜強,杜強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何江已經履行了信用卡透支的還款責任,由杜強代為還款。
杜強拿到信用卡后,私自修改了密碼,期間進行了多次消費透支,因持卡人信用良好,銀行將額度漲為10萬元。
2015年6月8日,被告何江突然收到鄭州管城區人民法院的起訴狀副本和傳票,才知自己之前辦理的卡號為xxxxxxx的信用卡已經嚴重透支,銀行起訴要求其還款本金、利息及滯納金等共計近13萬。
【代理】
2015年6月10日,被告何江帶著起訴狀副本和傳票到本單位進行法律咨詢,經過了解后,進行了委托,本案分別于2015年7月和8月進行了兩次開庭,9月領取判決書。
【煥廷說法】
一、此類案件存在的主要代理風險
第一,提供證據材料的風險。持卡人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暫且不論)以支撐當事人的這項主張,比如本案被告何江向法院提交的“信用卡借用協議”。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可能要面臨敗訴的風險。
第二,實際用卡人拒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風險。假如持卡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主張的真實性,需要實際用卡人出庭,但審判實踐中往往是實際用卡人拒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此時持卡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將無法予以核實,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煥廷律師建議]
1、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可以先與發卡銀行取得溝通,詢問發卡銀行關于借用信用卡的相關規定,了解信用卡借出風險。
2、應簽署信用卡借用協議/證明,協議上應載明出借人、借用人的身份信息、發卡銀行、信用卡編號以及其他約定條款,注明違約責任。
3、為防止以后出現糾紛但找不到借用人,或者借用人拒絕出庭,因此,簽署借用協議時,最好有個見證人或者找律師作見證。
在新的經濟形勢下,涉及信用卡的案件類型也出現了新花樣。
以往此類案件主要以信用卡透支糾紛和失卡損失賠償糾紛為主,但隨著銀行業相關政策調整及金融形勢變化,2009年集中出現了信用卡透支套現糾紛、信用卡年費繳納糾紛、銀行單方調整信用卡利率糾紛、全額罰息糾紛等新類型案件。
因此,只有信用卡申請人和銀行在辦理申辦手續時注意一些問題,糾紛才能最大可能的避免。
二、信用卡申請人應注意的問題
1、事先了解信用卡使用規則,認真閱讀信用卡領用合約,尤其是還款說明和還款逾期后果。
2、辦理適當的信用卡額度。辦理信用卡,額度上要選擇與自己還款能力適當的,并不是越大越好,我們認為信用卡額度為申請人月工資的3倍大小是比較合適的。
3、辦理信用卡時,要在發卡行預留自己的常用手機號,雖然是個小細節,但是很重要。
比如,本案中的被告何江就是因為期間沒有收到任何關于信用卡消費的短信或者來電,直到開庭才知道信用卡嚴重透支。
三、銀行應注意的問題
1、應加大發卡審核力度并抑制過度授信。由形式審查向實質審查過渡,發卡時除審核原件,要求辦卡人提供1-2個證明人,對收入狀況有要求的,應提供辦卡人單位出具的規范的收入證明。
比如,本案的被告何江只是普通打工者,月收入不足2000元,竟然批下了5萬元的額度,并且后來提升至10萬元,這嚴重超出了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可見發卡銀行審核時的疏漏。
2、應告知申請人預留手機號的重要性,以及其他可以查詢申辦信用卡消費記錄與應還款數額的途徑,比如發卡銀行官網、查詢400電話,總之,應告知申請人迅速了解信用卡情況的方法。
比如,本案被告何江在杜強進行信用卡消費期間沒有收到任何來自發卡銀行的提醒信息或電話,以至于最后透支額度越來越大,措手不及。
三、其他
1、銀行特約商戶:在接受信用卡消費時,特別是大額消費,要注意審核信用卡背面簽名與消費賬單上的實際簽名姓名是否一致,筆跡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要及時跟持卡人取得聯系。
2、法院:加大信用卡案件的調解力度。積極與銀行及持卡人溝通協調,勸說銀行對利息、滯納金、訴訟費作出一定讓步并同意靈活的還款方式,促成雙方調解或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