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兩大媽吵架,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該負責嗎?近日,杭州桐廬法院審結了一起“氣死人”的案子。
一場爭吵“氣死人”
李大媽和鐘大媽都是杭州桐廬莪山人,同在一家針織廠上班,鐘大媽從事圍巾縫制商標的工作,工資按縫制的數量計算,而李大媽從事分發圍巾的工作。
2017年12月上午,李大媽在分發圍巾時,鐘大媽認為李大媽故意少分圍巾給她,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吵,后在周圍人的勸說下,雙方停止了爭吵回到各自崗位上繼續工作。約半小時后,鐘大媽暈倒在工作崗位上。隨后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1、右基底節區巨大血腫;2、腦室積血;3、腦疝晚期;4、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第三天,鐘大媽死亡。
為了索賠上公堂
今年4月,鐘大媽的丈夫及女兒將李大媽告上了法庭。
鐘大媽家人認為,鐘大媽長期患有高血壓,而且都在針紡廠上班,其對鐘大媽患有高血壓應當是明知的,李大媽在明知鐘大媽有高血壓的情況下與其發生爭執,導致鐘大媽高血壓病發死亡,因此,李大媽應對鐘大媽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要求李大媽支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等共計214239余元。
李大媽認為,當時是鐘大媽認為分配圍巾不公,先開始辱罵,才導致雙方之間發生了爭吵。鐘大媽高血壓疾病也是過了半個小時后才發生的,醫院并沒有確定高血壓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沒有確認是被告與鐘大媽的吵架才造成了鐘大媽死亡。其不應該對鐘大媽的死亡承擔責任。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

最終判賠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一般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須侵權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侵權人對損害結果是明知的,且意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且可能預見。
本案中,被告李大媽與鐘大媽分屬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屬不同工種,工作餐亦各自解決,除分發圍巾時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無其他交流,故可以認定被告李大媽對鐘大媽患有高血壓病史并不知情。
被告李大媽與鐘大媽因為在工作中分發圍巾發生爭吵,主觀上被告李大媽沒有通過吵架追求郭大媽死亡的意圖,也無法預見吵架可能會導致鐘大媽死亡的過失。同時鐘大媽對自己的死亡亦無故意或過失。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被告李大媽與鐘大媽發生爭吵,客觀上給鐘大媽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為與鐘大媽血壓升高并誘發右基底節區巨大血腫、腦室積血、腦疝并最終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鐘大媽自身的高血壓疾病與損害發生之間亦有因果關系。
因此,該事故所產生的損失依法應當由雙方分擔。綜合本案案情,我院酌定該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由鐘大媽自行承擔90%,被告李大媽分擔10%。李大媽最終判賠7萬元。
法官提醒
類似這樣因爭吵后情緒激動誘疾病導致死亡的案例歷年來發生不少。因為每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處理各類糾紛時,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及言行,好好溝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