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借條上名字寫錯,可以重新簽訂新的借條
如果只是名字出錯,則雙方可以重新簽借條,甚至無需重新簽訂,只需要在原來的借條上說明情況,并重新簽名,打上手指印或者蓋章,即可作為有效的正確的借條使用。
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債權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1、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系的存在,債權人可申請筆跡鑒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因此債權人可以提供銀行轉賬憑證或者其他給付借款的憑證,證明雙方債權關系的存在。
如果借條上的名字是被告本人的話,如果被告對借條有異議,那么對借條申請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就在被告方,被告假如不申請鑒定的話,被告一般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如果借條上的名字不是被告的,那么被告對借條有異議,申請對借條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就轉到了原告方,原告假如不申請鑒定的話,原告一般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寫欠條的情況,首先盡量要讓對方親筆書寫,同時一定要查驗對方的有效身份證件,留意姓名和證件號碼,還可以讓對方簽字的同時加按手印。一旦發現欠條簽名與真實姓名不一致,應及早采取補救措施,才能確保將來能順利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