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權,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身權,是公民一項重要的人格權。
姓名權包括命名權、使用權和變更權。命名權,是指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每一個公民都有權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無權干涉。
一般情況下,我國公民出生后進行戶籍登記時,可由父母協商確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長大到有識別能力時,還可以自己選擇姓氏,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可以自行決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
無論子女處在哪個成長階段,父與母之間在行使子女姓名權的問題上始終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子女姓名權的糾紛往往是在離異父母間產生的,特別是在姓氏的問題上。當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離婚后的女性,具體情況有三種:
一是認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管理、監護的權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是男方不盡撫養義務,給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難。女方認為已經斷絕一切關系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三是婚姻存在時矛盾深厚,女性離婚后受到社會、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壓力,為擺脫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
其實,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我國頒布實施的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子女無論隨父或隨母姓,都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的血緣和撫養關系。那種認為子女必須隨父姓的觀念是極端錯誤的,而以子女更改姓名為由,不盡撫養義務則更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