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不算在固定工資內,不可能在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中提前規定出具體數額。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不算在固定工資內,不可能在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中提前規定出具體數額。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案例簡介
劉某是廣州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在合同期內,劉某被派遣至廣州某保潔公司當保潔員,工資為每月1200元。上班后,劉某被安排早中晚各打掃衛生一次,每次3小時。3個月后,劉某發現其他保潔員都有加班工資,唯獨她沒有,于是多次與保潔公司交涉,但該公司認為其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不予支付加班費。劉某因此與公司發生爭議。
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劉某雖為勞務派遣的員工,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給被派遣員工,由此可見,單位以沒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以沒有直接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待遇等問題的,可先行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在15天之內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