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訴稱
原告章某宏訴稱:原告章某宏與被告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六人系親兄弟姐妹,母親去世后,父親"/>

房屋分割繼承遺囑繼承糾紛案件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訴稱
原告章某宏訴稱:原告章某宏與被告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六人系親兄弟姐妹,母親去世后,父親章某當時已年滿80歲,其他五位兄弟姐妹無法抽身照顧父親,原告只能拋下丈夫和子女,獨自搬與父親同住并贍養長達15年之久。父親曾訂立遺囑,表示由原告繼承其名下萬壽小區301號房屋,現因五被告拒不履行遺囑,原告只能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原告繼承涉案房屋。
2、被告辯稱
被告章某甲、章某乙共同辯稱,被告章某甲、章某乙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從未聽說父親曾訂立遺囑,不認可原告所稱遺囑的真實性,要求原被告六人依照法定繼承涉案房屋。
被告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共同辯稱,三被告認可遺囑的真實性,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二、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章某與汪某二人系夫妻關系,共育有原告章某宏與被告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子女六人。1995年,被繼承人汪某去世,汪某去世后,2002年,章某與單位簽訂購房協議,以10萬元價格出資購買了涉案房屋,并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
原告章某宏向法院提交了被繼承人章某訂立的自書遺囑,根據該遺囑,訂立于購買涉案房屋當年,遺囑中被繼承人章某明確表示希望由原告一人繼承涉案房屋,其他子女無權干涉。2007年,章某去世。被告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三人對于前述遺囑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被告章某甲、章某乙二人在庭審中不認可該份遺囑的真實性,但是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可以相反的證據加以證明,亦未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
三、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涉案房屋由原告繼承所有。
四、律師點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本案中,根據原被告陳述及法院查明事實,涉案房屋時章某單位公房,章某購買涉案房屋時汪某已去世長達7年之久,故涉案房屋并非二人的夫妻共同房產,涉案房屋登記在章某名下,屬于章某個人房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章某訂立的遺囑,除被告章某甲、章某乙二人不認可其真實性之外,其他當事人均予以認可。章某甲、章某乙二人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應當就其主張提供相應證據,但是二人既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又未申請筆跡鑒定,故法院無理由支持其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章某訂立遺囑處分涉案房屋,指定原告為涉案房屋繼承人,該內容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