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遺囑很多人都覺得不吉利,因為遺囑總是與死亡相關,遺囑的生效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條件。死亡是人類生活中唯一確定會發生卻不知道什么時候會發生的事情,正因為這種未知性與不可預測,每個家庭才更有必要作出提前的計劃和安排,給留下來的人和物安排一個最好的歸宿。

一、什么是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物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具有以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遺囑必須是書面的,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二、遺囑有哪幾種法定形式?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如果有多份遺囑如何處理?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繼承法》第20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謂撤銷,是指取消原來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所謂變更,是指對遺囑所作的補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體撤銷或者變更的方法是: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應與設立遺囑時的程序相適應。撤銷代書遺囑,仍應邀請原代書人、見證人到場,立遺囑人作出撤銷聲明;如果撤銷后重新立遺囑,應在所立新遺囑中注明原遺囑撤銷;如果撤銷自書遺囑,應在后立的遺囑上注明撤銷先前的遺囑,沒有注明的,應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是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遺囑形式撤銷公證遺囑。

自1985年我國出臺《繼承法》,至今已有30多年,而生活中為爭奪遺產家人反目的事屢見不鮮。據相關部門統計,在法院審理的繼承糾紛中,因沒有遺囑而引發糾紛的高達73%。在全國老年人中,設立遺囑的還不到25%,但這卻為日后的財產紛爭帶來了隱患。河南煥廷律師提倡訂立遺囑的主動意識,其實是提倡一種對家人的責任意識。遺囑也是對家人的留言,體現了對家人的期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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