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房地產商在賣房時,為了達成賣房的意愿,常常會嘗試利用讓購房者繳納定金的方式,將房子定下來,殊不知定金的繳納也包含了不少法律問題。

房屋買賣中的定金指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規定,定金是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買方負有支付房屋價款的義務,同時享有請求辦理房屋過戶得權利,而賣方負有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義務和收取房屋價款的權利。在房屋買賣交易中雙方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通常會約定,由買方交付一定金額的定金給賣方,以保障雙方各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定金的作用是保障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點從效力上說,定金適用定金法則,預付款無此效力。
第二點是從功能上說,定金是作為債權的擔保,而預付款則屬于債務履行的范疇,其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分債務。
第三點是從性質上說,定金的交付產生一個定金合同,定金合同與主合同是兩個合同,而預付款的交付屬于履行主債務的一部分,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
房屋買賣的定金可以退嗎?
在
房屋買賣合同中,通常約定由購買方向出售方支付一定金額的定金。在此情況下,如果買方違約則賣方有權不退換買方交付的定金。如果是賣方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買方支付的定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何才能避免定金陷阱?
一、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條款,中關于“定金”的表述,該“定金”是否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切勿因為詞不達意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很多人在簽訂合同時其想表達的是“訂金”的意思而合同條款中寫的確是“定金”,這不可避免的會給合同雙方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紛爭。當您遇到經濟合同糾紛得不到解決時,可以咨詢我們煥廷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二、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法分子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對方對法律知識的缺乏,或者法律意識不強,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故意拖延制造對方違約的情形,以此來主張定金罰則。對此,當事人一定要高度重視,在對方違約后不要決定問題不大置之不理,一定要主動收集保留證據,即使你不追究對方多的違約責任,也乣應自己的一時疏忽大意反而讓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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