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人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嗎?
婚外情是毒藥,情人之間怎么分手才不被毒死呢?索要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
現(xiàn)實生活中,因一方婚外與他人發(fā)生婚外情,發(fā)生分手(即解除同居關系)時,一般女方會認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補償費、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補償費,或者要求打欠條、簽補償合同等。否則,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隱私、死纏爛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挾。 在這些情況下,人們往往認為女方所受到的傷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實際上出軌男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這種問題只能靠道德進行調節(jié),要求賠償損失費則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chǎn)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應當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chǎn)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財產(chǎn)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對女方予以補償?shù)馁浥c行為也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據(jù)此規(guī)定,合同應當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產(chǎn)生。據(jù)此,如果此類合同是被迫非自愿簽訂,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且“欠條”無債務成立的真實基礎,應屬無效。 那么,司法實踐對此類案件是如何處理的呢?大量的法院判例表明法院的觀點是,基于違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為和婚外情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或給付無效。
海淀法院認定,2014年孫某與郭某相識后發(fā)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間孫立冬在其妻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后通過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及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向郭秀芳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款合計780980元。 海淀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未約定夫妻分別財產(chǎn)所有制的情況下,夫妻對夫妻財產(chǎn)系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處分,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孫立冬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隱瞞張金利將780980元轉賬給郭秀芳,嚴重損害了張金利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郭秀芳由此取得的財產(chǎn)應予全部返還。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維持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1701號)。
39歲的老楊被25歲的小陳吸引,兩人很快便確定了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但老楊并不是離異單身,有老婆孩子,而且老楊并不愿意拋棄自己的家庭。小陳發(fā)現(xiàn)老楊竟然有家室后,只能接受分手,但提出要20萬元的青春補償費。 此后,雙方簽訂了一份解除情人關系的協(xié)議,協(xié)議中,老楊同意給予小陳20萬元作為青春補償費,并為此寫了多張借條。2011年底,由于老楊沒有按時付錢給小陳,小陳一紙訴狀將老楊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老楊歸還“欠款”。 但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小陳出示的借條,依據(jù)最后協(xié)議應屬無效,小陳以此起訴老楊主張債權,缺乏事實依據(jù)。此外,由于老楊與小陳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所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違背了公序良俗,也屬無效。小陳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具有正當性,不屬于合法的民事權益。 當然,也有案例【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12民終2653號】認為,婚外情補償約定是以身體受到損害為由約定進行補償?shù)模绻樽C屬實,不屬于無效合同,被補償方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支持。 綜上,婚外情雙方分手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付“青春補償費”“精神損失費”,這些費用都沒有法律依據(jù)。如果各方自愿給付,原配不反對,別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訴訟要求給付,法院當然不會支持。即便已經(jīng)給付,原配要求返還的,法院會予以支持。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客觀行為條件: 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chǎn)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fā)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費時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護的財物利益,該行為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區(qū)錦秋家園、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楊某的單位等地,以與被害人楊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為由,采取糾纏、騷擾楊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脅楊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楊某索要現(xiàn)金人民幣100萬元,后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區(qū)學院南路清鑫泉茶館收取楊某給付的人民幣70萬元。 經(jīng)查,上訴人王某所提其沒有向楊某索要過錢款的上訴理由,在案的通訊記錄和截圖證實,王某給楊某發(fā)信息“錢打卡里,各自安好,這是我的底線。”“算了,11萬,同意分手。”“我不覺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起,我認識的,沒有比這低的,所以我還會要的,你要有心理準備,何況我和你在一起的時候,也不是為了錢,但現(xiàn)在你只能給我錢了。”“給我留100,這是我的底線,然后各自過各自的生活……”等等,上述證據(jù)證明王某確有向楊某索要錢款的目的和行為。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嚴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繼而勒索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楊某退賠人民幣七十萬元。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石**自2006年3月以來,以向被害人何某(女,21歲)的父母發(fā)送被害人的裸體照片相要挾,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幣4000元。遭到被害人何某拒絕后,被告人石**又發(fā)電子郵件給被害人何某的母親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裸體照片相要挾,向宋某索要人民幣2萬元。2006年5月13日,被告人石**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他人隱私,敲詐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北京市一中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2011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與被害人謝某通過QQ聊天認識,后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謝某提出結婚,謝某不同意并不愿意再與宋某某來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謝某支付20萬元分手費,謝某不同意。之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斷給謝某發(fā)手機短信息,以公開性愛視頻、身上有炸藥、要和謝某一起去死等內容威脅謝某給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還有案件事實涉及在索要財物時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或拘禁被害人,被告人被法院判決構成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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