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我國目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有三種:一是具備結婚條件的登記婚姻;二是事實婚姻;三是補充登記婚姻。而關于同居關系的合法性,《婚姻法》未做詳細規定。
一、同居關系的含義
一般情況下,我們對同居關系進行狹義解釋,即指被賦予特定含義的同居,包括但不限于同性同居、異性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未婚同居、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等。
而在法院審判實踐中,通常將同居關系限定在雙方均未婚的男女未辦理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關系范圍之內。即法院認定的同居關系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同居發生在異性之間;
第二,雙方均未婚;
第三,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
第四,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關于解除同居關系
法律上對于“請求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的態度上是不予受理。
原因在于,未婚男女共同生活,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法律雖然不鼓勵,但是也不禁止,因此,對于此類同居關系的存在或解除,法院既不干涉也不支持,同居一方單純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如果是在請求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或者處理孩子撫養權爭議問題的同時,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這種情況法院是受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要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區分開,這種情況是法律明文規定所禁止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必須受理。
三、關于同居關系中財產糾紛與孩子撫養問題
對于這類問題,在我國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12條中做了詳細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 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關于孩子撫養上,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關于同居債權債務上,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關于同居繼承問題,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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