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
1、勞動者不服裁決起訴:勞動者是原告,用人單位是被告;
2、用人單位不服裁決起訴:用人單位是原告,勞動者是被告;
3、雙方均不服裁決起訴: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審理中對于雙方的訴訟請求,法院會一并作出裁決。
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合并或分立
1、用人單位合并的:合并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當事人是勞動者和合并后的單位;
2、用人單位分立的:分立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當事人是勞動者和分立后實際用人單位;實際用人單位不明的,以分立后的各個單位為另一方當事人。
三、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1、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
訴訟當事人為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院可以將新用人單位列為第三人;
2、原用人單位以新用人單位侵權為由起訴的:
訴訟當事人是原用人單位和新用人單位,法院可以將勞動者列為第三人;
3、原用人單位以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起訴的:
原告是原用人單位,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共同被告。
四、勞動者與承包方或發包方之間發生爭議:
1、勞動者與發包方有勞動合同關系,與承包方沒有:
勞動者、發包方(合同相對人)、承包方(實際用工主體)都是訴訟當事人;
2、勞動者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勞動合同關系:
無論發包方是否為實際用人單位,承包方和發包方都要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3、勞動者與發包方解除了勞動合同,而與承包方單獨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承包方與勞動者是訴訟當事人,發包方不再列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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