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糾紛一般發生在大型的建筑物項目上,建設周期長、價值高、形成產品的材料數量、品種多、在建設工程中計算的造價時容易發生糾紛,如何調解這些爭議,現在大部分的都是通過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和解是最佳的方式,但是通過和解磋商對工程上的爭議比較大,相互諒解,達成共識很難,為了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于雙方有好的合作。這種方式多用于爭議分歧比較大的案例,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愿做出讓步前題下。
協調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分的管理協調下,對對方造成爭議涉及到金額的套用,工程量的計算,材料的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的造價文件爭議問題都要明確的規定,通過造價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得到解決,采用這種方式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多源于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仲裁是以后總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的書面裁決,爭議方的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爭議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的問題進行提起仲裁,裁決后當事人不可以對合同糾紛一案再次申請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如合肥的施工企業在外地施工,只要當事人合同約定或發生爭議后達成補充協議可以將爭議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案值不論多少,仲裁機構都會受理。
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以上四種方式和解、協調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結,能夠較經濟、及時解決糾紛。仲裁、訴訟是使糾紛的解決具有法律約束力,是解決糾紛的最有效的解決方式,但相對于和解、協調必須付出仲裁費和訴訟費等相應費用和一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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