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閃離,彩禮咋退?
登記結婚短暫生活
俗話說的閃婚閃離
離婚時彩禮應否返還呢
漯河中院在一起判例中認為:對感情基礎薄弱、登記后僅短暫共同生活的情況,以一般人的理解,給付彩禮的目的顯然未能實現,對此也應以認定為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為宜。
基本案情
男方劉某與女方王某某于婚戀網站相識,相識二十余天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四個月后,劉某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王某某離婚,要求王某某返還彩禮、首飾等財物。王某某認可收到足金戒指一枚、項鏈一條、彩禮30萬元,但認為劉某支付的24000元是舉行婚禮的費用,不屬于彩禮,并主張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的花費應從彩禮中抵扣。離婚財產分割免費咨詢律師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王某某在婚前認識不足一個月的情況下,便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雙方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礎差,屬草率結婚。且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引發沖突。婚后至今,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對劉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答辯中,雖不同意離婚,但王某某在答辯中認可曾經發生爭執,結合劉某庭審中提交的與王某某的聊天記錄,也證實雙方曾發生過肢體沖突。婚姻應該以共同生活為基礎,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為此,王某某不同意離婚的抗辯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對于劉某要求王某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本案中,劉某、王某某共同確認彩禮為30萬元和16.48克的足金項鏈一條;對于足金戒指,劉某和王某某關于戒指的金額陳述不一致,因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王某某持有的戒指是哪一枚,故一審法院采信王某某的意見。
上述財產數額較大,且劉某、王某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王某某應當返還部分彩禮。對于劉某訴請王某某返還舉辦婚禮費用24000元的訴請,因一審庭審中,王某某認可已收到,故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對于劉某要求王某某支付因家庭暴力對劉某產生的醫療費4317.97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準予劉某與王某某離婚,酌定王某某返還劉某彩禮30萬元,其余部分不予返還。退還彩禮協議書怎么寫? 二審判決根據一審、二審中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綜合考慮王某某與劉某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財產使用情況等因素,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本案中在雙方相識日短的前提下,男方向女方支付大額彩禮后立即辦理了結婚登記,這一情形與法律精神亦不相符合。
法官說法
實踐中,給付彩禮的目的在于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按照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之義,對給付彩禮后因各種原因未能結婚,則給付彩禮的目的不能實現,所給付的財產應當返還,對雙方登記結婚的,在法律上已成為夫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達成,一般不應當返還。然而,按照我國一般價值觀念及社會生活習慣,人們對婚姻關系懷有長久、穩定與和睦的期冀,給付彩禮的一方所希望的也不僅僅是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辦婚禮儀式的形式,而是其背后所蘊含的家庭意義。因此,審判中對于返還彩禮的情形下“未共同生活”因素的理解,不應局限于字面含義。對感情基礎薄弱、登記后僅短暫共同生活的情況,以一般人的理解,給付彩禮的目的顯然未能實現,對此也應以認定為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為宜。
法院在對該案的裁判中綜合考慮了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的事實、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項目及數額、財產使用情況等,判令女方返還彩禮30萬元。這一裁判系對當前現實存在的“天價彩禮”等不正當婚戀風氣的有力駁斥,有助于引導社會良好風尚。離婚后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