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房后就盼著房產證什么時候到手,給孩子上戶口、辦理上學事情等。然而開發商因各種原因,不給購房者房產證,購房者應該怎么做?
一、開放商不給房產證的情況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筑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筑面積實測數據;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二、購房者因自身問題拿不到證的情況
1、購房者購房卻未繳清房屋相關稅費;
2、辦理產權相關證明提供不充分的
3、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5、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后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三、因開發商原因辦不了房產證怎么辦
1、依照合同約定處理
首先就需要查看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對房產證無法辦理的情況進行了約定。如果合同中對此情況已做了約定,那就按照合同約定的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對于違約金額沒有明確約定的話,那就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合同沒有約定,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因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導致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具體包括:
(1)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后,法院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2)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后,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法條連接】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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