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4年12月12日,黎先生經北京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介紹,與北京的吳先生相識,并簽訂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同時,黎先生與吳先生還與該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一份《居間中保合同》,約定黎先生購買吳先生之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的一處兩居室樓房。為此,黎先生向房地產經紀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押金,還將其遠在深圳的家具運到了北京,并存放在其所要購買的房屋中,就等待交完第二筆押金后入住,并辦理房屋買賣手續了。
然而,黎先生在交第二筆押金時發現,房地產經紀公司未按約定出具房屋所有權人的委托人吳先生辦理委托公證手續的見證書,故認為按原三方的約定,買賣協議不生效,從而未向房地產經紀公司支付第二筆押金。而吳先生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代理人,在發現黎先生未按約定支付第二筆押金時,也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向黎先生交付房屋,并將黎先生及第三人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黎先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損失5.8萬元,并立即將其放在屋內的物品搬出。黎先生不但不同意吳先生作為代理人提出訴訟請求,還提出了反訴,以吳先生延遲辦理代理手續,房屋所有人所賣房屋已被抵押而未事先告知為由,要求房屋所有人賠償其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2.4萬余元,并要求房地產經紀公司返還其所交5000元押金。庭審中,雙方各持己見,互不相讓。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本案中,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而黎先生及吳先生與房地產經紀公司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因均知道所買賣的房屋已被抵押,故三方均承擔了在合同中被確認無效的相應責任。
綜上所述,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無效,黎先生自行搬走放置于吳先生家中的家具,中介公司將5000元押金退還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