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4月,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房屋一套,約定9月1日交房。9月10日原告去收房并出示了證件,可被告委托的物業公司說必須先交暖氣、燃氣及有線電視初裝費用,并簽訂物業合同才能交房。由于物業公司不具備收費主體資格,且沒有出示委托收費手續,收費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遂拒絕交納費用,物業公司就拒絕交房。故訴于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按日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22320元,并賠償因延期交房所受到的房租損失每月3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原告應向被告交納相關費用后才能交房,但原告未交納,故不存在違約問題,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原告購買被告某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并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中對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付款方式及雙方的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并約定被告應當在2012年8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第1條規定:暖氣、天然氣、有線電視初裝費由買受人承擔,按國家有關部門收費規定于交房時繳納。
【裁判結果】
根據審理查明的上述事實,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房屋;
三、被告賠償逾期交房損失;
四、駁回的其他訴訟請求。
從上述案件當中可以看到,雙方產生糾紛的關鍵因素就是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夠嚴謹,有些條款并未約定導致之后產生糾紛,二審之所以改判一審判決,爭議的關鍵是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補充協議第一條的理解有不同,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進行商業活動,簽訂合同時需要完善合同內容并注意避免一些法律風險,才不至于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一、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
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
二、簽訂合同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
2.無形財產。
3.工作成果。
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特別是對于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
(三)數量
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
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盡可能地規定細致、準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盡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較復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期限條款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
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后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
(八)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但是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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