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眾所周知,打官司是需要花錢的。除了律師的代理費之外,還有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那么法院的訴訟收費標準是怎么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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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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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 |
每件50元至300元 |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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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
每件100元至500元 |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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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財產案件 |
每件50元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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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 |
每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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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
每件500元至1000元 |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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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 |
每件交納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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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案件 |
每件交納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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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 |
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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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 |
每件交納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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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
按照2.5%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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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 |
按照2%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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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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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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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0.9%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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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0.8%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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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0.7%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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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0.6%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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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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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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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 |
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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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 |
每件交納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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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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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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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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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0.1%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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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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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 |
每件交納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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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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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0萬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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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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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請支付令的 |
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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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 |
每件交納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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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 |
每件交納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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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 |
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 |
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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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 |
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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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海事強制令的 |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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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 |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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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 |
每件交納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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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 |
每件交納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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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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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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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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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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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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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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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一、案件受理費
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二、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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