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初,原告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沈某離婚,孩子歸自己撫養。沈某在答辯中同意離婚,但認為離婚的過錯在原告,根據規定原告應支付其精神撫慰金5000元,并請求依法分割共同債權債務,將孩子判歸自己撫養。
經審理查明,張某與沈某于2006年7月份登記結婚,2008年1月份生一男孩,常年隨其祖父祖母生活。自2008年9月開始,楊某與一女子開始同居,原、被告為此產生矛盾。被告沈某于20009年2月份開始出現夜寐不安、心煩、記憶力差等癥狀,多次到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近15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張某長期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應準予離婚。被告沈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原告應賠償被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損失和物質損失。原、被告之子常年隨祖父母生活,不改變生活環境對其成長有利,因此以其隨原告生活為宜。最后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沈某離婚,并對雙方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玻璃并作出判決,同時判決原告張某賠償被告沈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醫療費損失1500元。

律師說法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如上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針對共同財產的認定我國法律遵從意思自治,首先,在結婚時,夫妻雙方就可以對以后產生的財產歸屬進行書面約定,可以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約定部分各自所有。沒有書面約定或書面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
因此,在有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離婚的,按照財產約定進行財產分割。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在不存在如上所述的夫妻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以一人一半并兼顧子女及女方利益進行判決。
相關法條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于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二)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三)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四)夫妻雙方年齡及健康狀況;
(五)夫妻雙方適用于子女受教育或須用于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六)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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