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張某在某中介單位登記購房,并簽訂《居間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自協議簽署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在中介帶領看房后張某私下與所看房屋的業主成交"/>

【案件回顧】
2015年11月,張某在某中介單位登記購房,并簽訂《居間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自協議簽署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在中介帶領看房后張某私下與所看房屋的業主成交的,張某須賠付看房屋業主報價3%的違約金后來,中介帶張某看了王某一套報價120萬的住房。后來張某在一次工作往來中再次遇到了王某,雙方約定王某將在中介處掛售的房源撤回,以90萬的報價賣給張某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房屋剛剛過戶,中介公司就知曉了此事,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按照合同約定承擔36000元的違約金。最終,在法院調解下,王某給付給中介公司3000元的違約金。
【律師說法】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并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跳單”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簽署了預售確認書、委托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信息并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對于買房者來說,“跳單”可以節省一大筆中介費。而對于中介公司來說,“跳單”不但會使自己業務受到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在業內的聲譽,所以在居間合同中一般會載明禁止委托人跳單的條款。這種合同條款雖然會被認定為格式合同,但是該條款并未限制其選擇其它中介服務的權利,所以“跳單”條款效力往往會被法院認定。但是,此類案件法官也會考慮中介方提供勞務量的多少以決定最終的違約金數額,避免顯失公平。

如何避免糾紛?
看房確認單主要條款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客戶確認房源信息為本公司首次提供;
2、客戶看房后沒有購買該房,則不交費;但是客戶或者其親屬購買了此房,說明客戶認可了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應當支付信息費。信息費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應當明確、具體。信息費的支付時間,應當約定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的五日內支付,逾期應支付違約金。
3、客戶決定購買此房時,歡迎委托本公司提供促成交易服務,屆時本公司收取費用若干元;客戶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交易手續?蛻糇孕谢蛘呶兴撕炗喎课葙I賣合同的,應當于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經紀人,否則,客戶應當承擔雙倍支付信息費的違約責任。
看房確認單這樣設計的結果,就是雙方通過簽字蓋章確認了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法,這樣如果客戶跳單,經紀公司主張給付信息費,法院就沒有理由不予支持了。同時,經紀公司也不存在剝奪客戶消費選擇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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