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
張某和張某宇是系姐妹關系,當時張某取得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張某與想要購買經濟適用房,于是她想找自己的姐姐張某,希望可以借他的名義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張某考慮到雙方的血緣關系,想著以后可以再去申請,于是張某就答應了張某宇的請求。雙方在出于信任的口頭約定下,張某宇借用張某的名義購買流量一套位于鄭州市的經濟適用房一套,房款均有張某宇支付,待該房屋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時候再進行過戶。
2001年11月7日左右,張某和鄭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購買了鄭州市某某地的房屋一套,房屋總價為66萬元,首付款為22萬與2002年11月8日前支付,剩余的房款通過貸款的形式支付,當日張某宇支付了關于購房款的首付款22萬元。2002年11月27日,張某宇以張某的名義辦理了銀行貸款,銀行貸款交付開發商后,開發商將上述房屋交付給張某宇,張某宇對該房屋進行了簡單的裝修之后入住了該房屋。
2002年7月4日,該房屋下發了房屋的所有權的證書,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張某,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2013年6月8日,張某宇找到姐姐張某希望將上述房屋的過戶到自己的名下,但遭到了張某的決絕。
2013年7月11日,張某將張某宇起訴至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的協議無效,鄭州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雙方之間借名買房協議無效,一審判決后張某宇不服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張某宇的訴訟請求。
2014年9月18日,張某宇將張某起訴至鄭州市人民法院,訴求法院判令張某返還購房款和其他各項的共計70萬元左右,并賠償自己因房屋升值導致的損失220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
審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一、被告張靈返還張澤宇購房款及其他各項損失69萬元;
二、被告張靈返還張澤宇房屋升值損失189萬元。
一審判決后,張靈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深借名買房糾紛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資深借名買房的靳主任解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買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雙方因出于信任而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借名買房協議,而根據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可以得知,雙發之間的借名買賣方關系違反了國家政策且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至于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的規定,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掛系因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因此在張某應當張張某宇的購房款與返還,因此法院判決張某返還張某宇購房款的判決是有法可依的。
其次,《合同法》五十八條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在審查該案件時,考慮到張澤宇已經履行了自己的付款義務,而張靈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前并未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履行自己的過戶義務,反而是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無效,從主觀過錯程度上看,張靈的過錯程度要大于張澤宇,因此張靈應當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因此法院判處張靈賠償張澤宇房屋升值損失189萬的判決于法有據,是正確的。
靳主任律師認為,當下社會陷入的是一種金錢至上,膜拜金錢的風氣,在如此風氣之下,難免會有少數人不顧親情、道德、道義,再加上現在違約成本較低,國民法律意識淡薄,很多人寧可違約也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導致很多守約人的利益損失,為維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錢,因此,靳雙權律師建議各位當事人,發生了房產訴爭不要慌張,拿著具有關聯的證據找到資深的房地產律師才是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勝訴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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