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
關于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的定性,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因為合同定性直接關系到此類糾紛應納入哪一法律的保護之下。
一、委托理財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它是一種新型的財產管理制度。
這一種觀點認為,委托理財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它是一種新型的財產管理制度。
絕大多數委托理財行為更符合委托代理法律關系的特征,且屬于全權委托代理行為,而不同于信托行為,同時認為在確定案由時,可根據當事人間所訂合同的具體內容,分為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委托監管合同糾紛案件、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合伙協議糾紛案件、信托合同糾紛案件等。
二、委托理財可以分為信托型委托理財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財,前者適用信托法,后者適用民事代理制度。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托理財可以分為信托型委托理財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財,前者適用信托法,后者適用民事代理制度。
三、委托理財合同是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規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委托理財系合同法理論中的“無名合同”,是集融資、管理、受托于一身的復合商業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商業規范。
四、筆者認為:委托理財合同定性并無太大意義
用李永祥主編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中的話來說,“當務之急不在于對這類委托理財案件如何定性而在于如何妥善解決這些糾紛,以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逐步使委托理財活動走向良性的軌道。”因此,我們處理這類糾紛不應機械司法,非要將某一類案件納入某一法律的適用范圍之內。
委托理財合同是在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內生于市場活動的、自發出現的一種商事交易行為,將委托理財合同歸類于哪一類型的民商事合同并無太大意義。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中關于“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的定性”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合同糾紛類律師。
參考文獻:
1、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審判員、法學博士)
《委托理財案件法律適用難點辨析——以保底條款負外部性分析及其無效后果處理為重點》
2、時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李永祥主編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簡稱《審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寫的《審理證券、期貨、國債市場中委托理財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連載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