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
關于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是當前處理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過程中的重點之一。
一、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的類型
保底條款是一個生活俗語,概括起來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以及受托人承諾填補損失等四種狀態。
(一)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
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實際上是名為委托理財,實為民間借貸的條款;
對此,“高民尚”在撰寫的《審理證券、期貨、國債市場中委托理財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文章中認為這實則屬于借貸合同性質,應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是企業還是自然人,分別按照企業之間借貸糾紛、自然人之間借貸糾紛和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借貸糾紛來處理。
對此,有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認為不宜將固定本息的委托理財合同認定為借貸合同,理由有二:
第一,從探究當事人在簽約時的真意角度,委托人在簽訂此類固定本息的委托理財合同時的真實意思往往并非拆借資金給受托方,而是以之作為投資渠道保證資產增值,所以此類合同仍屬于委托理財合同,并非借貸合同。
第二,如果認定為借貸合同,則無論是企業之間借貸、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還是個人之間借貸,借款人均需將本金返還給出借人;但如果認定為委托理財合同,則固定本息收益的約定將被視為保底條款而認定無效,委托人將有可能承擔一部分虧損而無法完全收回本金。
(二)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
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無論盈虧,委托人除保證委托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之外,還保證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對超出部分的收益,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的條款;
(三)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
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無論盈虧,受托人均保證委托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對收益部分,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的條款。
(四)受托人承若填補損失
即雙方在委托理財合同中沒有約定虧損分擔,但在委托資產發生損失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諾補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損失;
或者受托人在承諾補足委托資產本金損失之外,對收益損失作出賠償承諾。這種填補損失承諾可以分別歸入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和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類型。
二、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應屬無效
對于委托理財保底條款是否有效,理論界仍存在爭議,但當前司法實務界一般傾向于認定保底條款無效。
因為,如果允許保底條款的大量存在,將產生整個證券市場風險放大的負外部性效應,確認保底條款無效的法律依據便是《合同法》第52條的第(四)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中關于“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合同糾紛類律師。
參考文獻:
1、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審判員、法學博士)
《委托理財案件法律適用難點辨析——以保底條款負外部性分析及其無效后果處理為重點》
2、時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李永祥主編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簡稱《審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寫的《審理證券、期貨、國債市場中委托理財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連載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