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
關于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后的處理問題,是當前處理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過程中的重點之一。
一、保底條款無效不影響委托理財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對此,司法界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保底條款往往是委托理財合同的核心條款,直接影響委托人的締約目的,故保底條款無效,則整個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筆者同意另一種觀點,即保底條款無效一般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理由如下:
合同部分無效,一般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但若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并不相互獨立而是存在牽連關系,確認部分內容無效將影響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從行為的目的、交易的習慣以及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決定剩余的有效部分對于當事人已無意義或已不公平合理,則合同應被全部確認為無效。
即結論是保底條款無效一般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但是,若保底條款應屬委托理財合同之目的條款或核心條款,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保底條款無效應導致委托理財協議整體無效。
二、保底條款無效時理財虧損的處理
對于保底條款無效時理財虧損的處理,我們列出了司法界的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受托人應返還全部委托資產本金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種觀點:受托人只需返還剩余資產并可收取報酬;
第三種觀點: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和盈利分配約定標準來分攤損失;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中關于“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后的處理”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合同糾紛類律師。
參考文獻:
1、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審判員、法學博士)
《委托理財案件法律適用難點辨析——以保底條款負外部性分析及其無效后果處理為重點》
2、時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李永祥主編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簡稱《審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寫的《審理證券、期貨、國債市場中委托理財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連載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