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性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以下主要特點:
一、合同主體
委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
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包括不具備受托從事資產管理經營范圍的公司和具有相關經營范圍的各類投資咨詢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
二、委托關系
自然人之間相互委托、有限公司之間相互委托、自然人與有限公司之間相互委托、信托投資公司委托自然人、證券公司委托自然人、有限公司委托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監管下的當事人之間開展的委托理財行為。
三、管理資產的交付方式
第一,資金的直接交付,這種情形下委托人對委托資產一般沒有控制權或控制權較弱;
第二,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的托管,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
四、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的名義
第一,以委托人名義進行投資管理。一般來說,委托人先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然后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管理多以委托人名義進行;
第二,以受托人或者受托人借用的其他人名義進行,
在委托人直接交付資金的情況下,管理多以受托人名義;
但是,由于我國并未禁止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證券交易,故實踐中也大量存在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情況。
五、關于虧損負擔和贏余分配的約定
(1)盈余分成和虧損均未約定
(2)盈余分成,虧損分擔未約定。
(3)本息保底,超出部分歸受托人。
(4)本息保底,超出部分由雙方按比例分成。
(5)本金保底,超出部分由雙方按比例分成。
(6)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托人事后承諾補償損失。
(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
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資,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由受托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六、案由分類
包括代理買賣股票糾紛、證券(股票)交易代理糾紛、委托合同糾紛、委托理財酬金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作炒股糾紛、賠償糾紛、委托買賣股票合同盈利糾紛、存款合同糾紛等等。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中關于“民間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特點”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合同糾紛類律師。
參考文獻:
1、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審判員、法學博士)
《委托理財案件法律適用難點辨析——以保底條款負外部性分析及其無效后果處理為重點》
2、時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李永祥主編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簡稱《審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寫的《審理證券、期貨、國債市場中委托理財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連載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