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合同發生糾紛,要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關于合同糾紛要如何起訴呢?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雙方沒有約定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8.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9.買賣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1)若合同雙方沒有關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第一,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合同實際履行的,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10.借貸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因借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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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
2、關于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
3、立案后很長時間不開庭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
但如果對方當事人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后長時間不開庭也是可能存在的,這個時候與法官無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