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查合同是每一個合同專業類律師或者公司法務人員必備的一項技能,合同草擬后的合同審查是預防后期合同履行和合同訴訟風險重要一環,實質上審查合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六)價款條款
合同的價款一般是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交易涉及到運輸、保管等,也包括會產生的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等一些額外的相關費用。
1、標的物單價或總金額。
合同中要注明標的物單價和總額,金額的大小寫應當一致且不能發生涂改,以避免產生歧義;
2、標的物運輸、保管的相關費用
需要運輸、保管的,在合同中要注明運輸等費用由哪一方墊付,最終由哪一方承擔等。
3、支付方式。
除非小額交易,一般應當采用轉賬付款方式。
轉賬方式,有以下三類常見問題需要引起注意:
(1)銀行劃賬:對于收款人而言,這是最安全的支付方式。
(2)開具支票:操作步驟是,支付人開出抬頭為收款人的支票——支付人將支票交給收款人——收款人背書(在支票背后蓋上本公司的印章)——收款人將支票遞交給自己的開戶銀行兌現。
(3)開具匯票: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銀行匯票依賴的是銀行信用,因而有確切的付款保障;商業匯票依賴的是企業信用,在目前信用環境下要審慎使用。
4、支付對象。
一般可以這樣約定:
合同款項的結算應憑蓋有收款方財務印章的收據以及收款方委派專人收款的介紹信方能支付;
若因付款方將合同款項直接付給非收款方介紹信指定的收款人員而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付款方自負。
5、支付期限。
關于支付期限的方式約定有兩種:
(1)在特定日期付款的,即以自然年(即公歷年)為準付款,XX年XX月XX日付款;
(2)在特定期限內付款的,如“一方提交文件之日起15日內”、“甲方向乙方交貨完畢之日起30日內”等。
(3)出售貨物的合同應當避免約定“貨到付款”,防止帶來錢貨兩失的風險。
(七)交付條款
交付標的物條款一般包括交付的時間、地點、確認、遲延交付責任等。
1、交付時間。
注意如果訂立合同當時,交付的時間尚不能確定的,可約定由一方當事人通知確定交付時間,但一般應明確提前通知的時間,以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交付地點。
注意,對于絕大多數合同尤其是買賣合同而言,交付標的物的地點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而合同的履行地是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主要節點之一,因此對于交付地點的約定要高度重視。
3、交付確認。
合同應列明交付憑證(如收貨單),并指定收貨方的經辦人姓名。
4、遲延交付的責任。
對于遲延交付的責任,可以約定遲延交付時供方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也約定合同解除權,還可以同時約定。
(八)通知條款
“通知”是某些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比如質量異議、債權轉讓、解除合同等,也要予以重視。
在履行通知或告知義務時,最好避免采取口頭方式,要采取書面形式或雙方當事人確定的其他方式。
(九)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行為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兩種。
預期違約指對方口頭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行為表示不履行;
實際違約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對于一方違約,很多人在合同中約定“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違約,則另一方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但是,這樣的約定實際上沒有任何意義。
對于違約責任條款,我們應具體到一旦違約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違約金、違約損害賠償以及減價請求權三種形式。
1、違約金
需要注意,(1)約定的違約金不宜過高。一般來講,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
(2)違約金一般不得與定金同時適用。
2、違約損害賠償金
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或依據合同約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損害賠償分為兩類: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懲罰性損害賠償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情形。
說到這里,又有一個問題出現了,即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同時適用呢?
原則上,兩者可以并用,但有適用的先后順序,即首先要適用違約金,在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情況下,守約方在證明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可以主張 將違約金調整到與實際損失相等,即可以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
3、減價請求權
減價請求權多適用于買賣合同中,且適用于出賣的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需注意,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驗并通知的義務,才能主張減價請求權。
具體減少多少,適用法定標準。即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減少的數額為“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標的物于交付時的市場價值”減去“具有瑕疵的標的物于交付時的市場價值”。
另外,在違約責任條款中,關于損失的范圍,建議增加一個條款:“敗訴方要承擔與訴訟有關的一切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調查費、交通費、住宿費或差旅費、公證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