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小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價值20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小甲,小甲去隔壁接電話,小甲囑咐前來看望他的朋友丙說,“請幫我看管一下店,我馬上回來”。小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盡快將西服賣給他,丙提出要等待小甲回來。后來丙見乙要走,于是答應代替小甲出售該西服。雙方經過協商以18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小甲打電話回來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0元的價格被出售,覺得賣虧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構成表見代理為由予以拒絕,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小甲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買賣合同。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本案中,關鍵問題是解決乙以小甲的名義與丙達成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即解決乙是否有權代理小甲出售西服的問題。從案情看,小甲在離店接電話時對丙囑咐“請幫我看管一下店,我馬上回來”。從此言語中我們無法看出小甲對丙有讓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權,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為欠缺相應的代理權,同時,丙在出售西服時明確表示是代替小甲出售該西服的,即該合同是丙以小甲的名義訂立的,因此應當構成廣義上的無權代理。在認定丙某的行為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以后,并不意味著其以小甲名義與乙簽訂的買賣合同就一定無效。對此還存在著兩種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構成表見代理,從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認導致合同有效。在本案中,小甲出去接電話時是當著乙的面對丙說“請幫我看管一下店,我馬上回來”。據此乙也應當知道小甲僅僅委托丙看管店,并沒有授權丙出售該西服,乙不能從丙能夠照看店的事實中得出丙有權出售該西服的看法,更何況其要求丙盡快將西服賣給他時,丙提出要等待小甲回來,由此可見乙不能對“丙能夠出售該西服”產生合理的信賴。因而,從根本上講,乙對造成丙的錯誤出售也存在過錯,也可以說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無權出售而催促其出售。
綜上所述,乙以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為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買賣合同為(狹義)無權代理合同,在小甲明確拒絕追認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小甲有權向乙要求歸還西服,同時小甲應向乙歸還18000元的西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