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間,陳某陸續向龍海市良興商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興商場)提供價值人民幣145905.20元“艾絲蓮”牌日用化妝品,由良興商場進行銷售。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間,良興商場先后六次支付陳某貨款人民幣13567元(匯到陳某指定的帳戶上)。2014年7月12日和2014年8月30日良興商場兩次退貨人民幣3187.80元,其余貨款沒有支付。2015年9月30日良興商場庫存的價值人民幣2441.40元貨物(其中“艾絲蓮”去屑止癢洗發露200ml的41瓶,柔順營養洗發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發露200ml的49瓶)被龍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封存,并被行政罰款5000元和責令改正。原告陳某于2015年7月4日訴至龍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良興商場支付尚欠貨款人民幣129150.40元。審理中良興商場對陳某提供的50張進貨清單中蓋有良興商場業務專用章的6張清單提出異議,2015年11月經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文本鑒定,6張進貨清單上的業務專用章系良興商場的業務專用章。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諾成、非要式并轉移標的物占有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經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身份,約定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間就特定商品繼續進行交易的協議,屬于買賣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合同(又稱“信托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與經銷合同的主要區別為: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提供商品的廠商、銷售商處買進商品,然后再轉賣給第三人,提供商品的廠商與轉賣關系的第三人不發生任何合同關系。經銷商依經銷合同取得經銷商品的所有權,其經銷活動的市場風險由經銷商自己承擔,行紀人以行紀合同并未取得代售商品的所有權,代售商品的市場風險(如因行情變化而滯銷等)由委托人承擔。經銷商在經銷活動中的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購入與賣出之間的差價;行紀人在代售活動中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賣出后的傭金。
綜上所述,本案合同性質是經銷合同(即買賣合同),理由如下:1、良興商場與陳某之間書面的“進貨清單”上寫明了供貨單位,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雙方是供銷關系,購銷合同是《合同法》實施之前通俗的名稱,新的《合同法》實施后,應以買賣合同定論。2、被告提供了與其他客戶簽訂的三份合同,欲佐證其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為行紀合同關系。該三份合同均明確約定了柜臺費、工資及30%—45%不等的退點等,正因為如此,被告與他人簽訂了明確具體的代銷書面協議,而卻未與原告訂立任何書面合同,且未有證據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口頭約定,更進一步說明被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是有別于其他客戶的。3、買賣合同性質主要是以貨物和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來認定,至于雙方的貨款結算方式和利潤的來源并不是判斷合同性質的關鍵要素,不影響合同性質的認定。在雙方無法舉證證明合同性質的情況下,應依當事人的實際行為推斷確定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本案中,被告所謂的“代銷貨物”被龍海市質量監督局查封并被罰款5000元后至訴訟前均未告知供貨方陳某,如果如被告所說“本案存在代銷關系,被扣貨物屬陳某提供”,那么被告的行為就明顯不符合常理。因此,從被告的行為可以推斷出本案屬買賣關系,被告應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