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國內A公司與香港B公司簽訂購銷瓷磚合同,約定B公司裝運期限為2015年8月10日,A公司付款期限為裝運前20天。2015年7月25日,A公司將全部款項匯至B公司,B公司拒收款項,并發傳真給A公司,稱鑒于A公司遲延付款,決定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A公司認為B公司的主張無理,遂提起訴訟,要求B公司實際履行合同。律師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合同是否解除的問題,和A公司的遲延付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有密切關系。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根據《合同法》第94條關于遲延履行解除合同的規定,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能履行或遲延履行造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均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違反合同的效果,使另一方蒙受損害,以致實際剝奪了另一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獲得的利益為根本違約。對于本案,B公司作為出賣人,其在購銷合同關系中的期待利益應當為獲得A公司交付的價款,這也是B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而A公司遲延了4天付款會致使B公司喪失上述期待利益和訂約目的嗎?當然不會,因為遲延付款不等于無力付款或不付款,而僅僅遲延4天也完全不能表明A公司將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從而使B公司的訂約目的落空。同時,從《合同法》的規定分析,在遲延付款的情況下,原則上是應當向對方規定一個遲延給付的期限,在本案中,B公司沒有催告A公司并給其一個合理的期限付款。因此A公司遲延付款不能判定為根本違約從而導致解除合同。本案另外一個需要注意的地方是B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拒絕發貨給A公司。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對于本案,A公司只是遲延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要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B公司的后履行抗辯權也只能是相應的拒絕A公司按時履行的要求,而并非拒絕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同時,就A公司遲延付款造成B公司的實際損失,B公司可以向A公司索賠。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除非有非常惡劣的根本違約,否則法院一般很少會判令解除合同。因此,我們在關于合同履行糾紛中,應當選擇合適的方式提起訴訟請求,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