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4年5月國內C進出口公司與國外X公司簽訂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X公司在合同訂立后開立信用證,C公司也按合同要求袋裝大米,并裝入集裝箱后交船承運。貨到國外后,X公司發現大米嚴重受潮,影響銷售,遂按合同約定提起仲裁。仲裁中,X公司出具貨物到達地SGS的商檢報告中,證明大米受潮的事實,但集裝箱完好無損,集裝箱表面沒有受到水浸現象。同時集裝箱水內水分測試看,證明為淡水。承運人船公司出示了集裝箱的裝載圖,證明為集裝箱在裝運途中沒有可能受到雨水侵蝕。C公司出示了出口時貨物的商檢報告,認為貨物出運時時完好干燥的。在調查中,仲裁庭進一步發現,出運前及商檢后,C公司曾將貨物委托一貨運公司安置在出運碼頭的堆場上,據查當時,即7月的某日,該地下曾下過一場大雨。最終仲裁根據以上證據認為大米受潮而遭受的損失責任應由C公司承擔。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賣方品質保證,是指賣方明示或默示地保證出示貨物符合合同要求。從法律上講,是指對出售的貨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品質擔保”一詞最早出現在英國法律中,簡單講,有以下三個含義:(1)以貨物的描述訂立合同的,貨物必須符合合約的描述;以樣本為準訂立合同的,貨物必須符合樣本。(2)貨物的用途必須是可以進行銷售的,這是考慮到在一個買賣合約的買方,貨物不一定是自用而是用作轉售,因此有了可進行銷售的要求。(3)貨物適合買方的特殊用途。這種“特殊用途”不是(2)中一般用途,往往是買方在合同中特別約定的用途。《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賣方的品質作了明確的規定。《公約》本身就是各國對貨物買賣法中分歧的一種協議。《公約》對賣方的品質擔保義務與英美法基本相似,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約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貨物必須符合:(1)貨物應適用于訂立同一規格貨物通常適用的用途;(2)貨物應適用于訂立合同時買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況證明買方不能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能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來說是不合理的;(3)貨物的質量應與賣方向賣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者樣式相同;(4)貨物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入容器或包裝,如無此通用方式,則應按最有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進容器或包子包裝。
綜上所述,本案中X公司出具了大米受潮的事實,并舉證大米的外包裝及裝運的集裝箱完好無損,集裝箱外無進水的痕跡。從以上證據可推斷大米受潮是在裝箱職權。而從承運人方面也可以看到大米在運輸途中不可能遭到雨水等其他進水。大米進水的水質化驗排除了運輸途中海水侵蝕的可能性。從以上證據判斷大米是在裝進集裝箱之前受到淡水侵蝕。同時,大米放置在港口堆場而沒有進行裝箱當天曾下過一場雨。對于以上證據,C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相反證據。排除了其他可能之后推斷,大米受潮是在裝船之前。本案中雙雙交易采用CIF術語,是由賣方負責訂立運輸合同,賣方C公司負擔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界限為船舷,也就是說當貨物穿過船舷后所發生的風險由賣方C公司承擔。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是由于賣方違反某項義務或者貨物與合同不相符的情形在風險轉移前已經存在但未顯示出來,風險轉移后,賣方仍應負有品質保證義務。既然大米受潮只可能發生在裝運前。此時為賣方C公司的貨物品質保證期間,大米的質量缺陷責任應該由C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