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肖某為再婚夫婦。劉某原是某國有企業的職工,在與肖某結婚后,劉某辦理了公有住房的購買手續。此后不久,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2009年,肖某與劉某居住"/>

【案情簡介】
劉某與肖某為再婚夫婦。劉某原是某國有企業的職工,在與肖某結婚后,劉某辦理了公有住房的購買手續。此后不久,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2009年,肖某與劉某居住的這套公有住房拆遷,夫妻倆獲得房屋補償金,并在安置小區以低價購進了定銷房一套。然而,今年年初,肖某因與劉某感情不和,提出離婚訴訟,在庭審中,雙方為所居住房子的權屬問題產生了爭議。
【爭議焦點】
肖某:該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且購買該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個人婚前積蓄,因此產權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劉某:那套公有住房是因為我在國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該福利的形成在雙方結婚前。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拆遷拿到的安置房應該屬于我的個人財產。
【案情分析】
原則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否屬于共同財產,未作規定,這在實踐中顯然將引起爭議。對此,在實際分割時,應當適當考慮出資方的利益。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個人的福利因素取得,與對方沒有任何關系,且沒有影響對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由此可見,本案中的劉某僅據于其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取得了參加房改的資格,就認為該房改房屬于其個人所有,顯然是不成立的。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公有住房雖為劉某工作單位的房屋,但對房改房的權屬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另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房改的時間在肖某與劉某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的性質,在分割時,就產權的享受比例,進行了平衡。最終法院判決,肖某取得約45%的房屋產權。
再婚夫妻離婚時,除了解決子女撫養問題外,同樣要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那么再婚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2、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3、再婚夫妻對夫妻財產有做約定的,離婚可以根據協議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分割。

再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憲法原則,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
整體來說,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狀況仍較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另外,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不致使他們在父母離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劇變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于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泌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表現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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