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某縣人民法院對原告潘某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宣判,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駁回了原告潘某某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辦理公"/>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4日,某縣人民法院對原告潘某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宣判,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駁回了原告潘某某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辦理公正登記財產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潘某某(32歲)、被告王某(54歲)系某縣某鎮人,二人經人介紹于2005年元月登記結婚,因結婚時二人年齡懸殊較大,且被告王某系喪偶再婚,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現財產糾紛,被告王某在其家人的建議下,辦理了個人財產公正。原告潘某某、被告王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結婚八個月后因無共同語言多次生悶氣并開始分居,后來被告王某做建材生意長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要求分割公證財產。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潘某某、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且被告王某表示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某某要求分割房產,但房產已在公正機關進行了婚前個人財產公正,故駁回了原告潘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要點解析】
在結婚前,或者夫妻準備離婚時,很多人困惑該如何證明某財產是否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那么,該如何證明此財產為婚前個人財產呢?
(一)、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于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但是進行財產公證有時會導致夫妻感情的不穩定,婚姻法律師認為,這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愿進行。
(二)、保留必要證據
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以免日后出現問題時,可有證據證明。
婚前個人財產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95%的人對這些內容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