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離婚的夫妻對于他們在婚前或者婚后所購買的房產,應該屬于哪一種性質的財產呢,在遇到這種問題的時候非常的難分清楚,在給房產認定的時候帶來了一定的麻煩,那么夫妻之間如果不離婚的話如何分割房產,下面就由律師小編為大家解答。
2017夫妻房產糾紛
一、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夫妻期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擔憂以下情形且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除外:
(一)如果有依法那個隱藏、轉移變賣、損壞、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財產等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利益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的人患有重大的疾病醫治,另外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房子哎贈與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
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四、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自V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熱的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規定的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定,視為自對自己的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五、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發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進行按照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進行貸款,婚后用于夫妻財產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七、婚前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依婚前的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的一方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八、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允許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九、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的房改房,離婚時能否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十、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上就是由律師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夫妻房產糾紛的幾個問題以及解答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子女長輩贍養撫養等問題存在疑問的,可以咨詢了解,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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