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10月,李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是15萬元,之后,李先生又從銀行貸款20萬元。一年后,李某與張某結婚,結婚時發現這套房子已經升值到了40萬元,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07年,李先生拿到房屋產權證,證上寫的他一個人的名字。隨著時間的推移李先生發現和妻子的感情越來越不和,想鬧離婚,此時房子市值已達60萬元。雙方談到房屋分割問題產生了分歧,李先生認為該房子為個人財產,理由是該房子是與張女士結婚之前所購買的,且首付款也是個人的婚前財產;張女士認為該放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產權證是房屋取得發帝國憑證,該房產取得婚后,自然是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該房屋到底屬不屬于李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婚后共同還貸,升值部門該如何分割呢?
解析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錢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的或部分的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并沒有對婚前個人房產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指出通用的法則,房產只是作為財產表現形式之一,應該在上述法律約束范圍之內。
這涉及到民法理論中的物權法和債權的關系,夫妻之間一方婚前的財產、個人名義購買房產之后即可成為產權人,對于其所購房屋依法享有的權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銀行按揭貸款,實際上是與銀行之家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從表面上看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也為房屋產權的取得在做貢獻;但從法律層面上來分析的話,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僅僅是償還銀行的債務,與房屋產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不改變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為償還的貸款均屬于個人債務,對于已歸還的貸款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另外李先生婚前和開發商簽訂的購買合同,并且已經支付了首付款,這可以作為李先生擁有該房產的證明,而房產證只是用有產權的標志,即使沒有辦理房產證,該房子依舊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不再承擔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可經過一定的時間而自行的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當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張某擁有的權利僅是已購房款返價,根據物權的登記公示效力,防霧燈產權沒有變動,李某仍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或解除而發生變化。
如果要使自己的婚前財產得到保護,或者是將婚前個人次啊饞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采取以下兩種途徑:一是婚后將夫妻雙方的名字寫到房產證上,這樣,即使是婚前個人財產,相當于婚后達成了新的約定,即使是婚前個人財產,相當于婚后達成了新的約定,房屋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平均分,而增加名字后只要到房產局辦理變更手續就可以了。二是婚前雙方就到公證書對房屋做婚前的財產公證,明確規定房屋歸哪一方,因房屋發生債務而產生的糾紛,收益與另一方無關。通過上述方法,以上方法你可以為了以后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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