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婚主體分為兩種,一是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重婚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有人就產生疑問了,如何同居關系沒解除而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
一、解除同居關系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除屬于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外,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因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問題,法院應予受理。
不僅如此,同居關系沒有履行登記手續,婚姻登記部門也不予過問。
二、未解除同居關系而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
1、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事實婚姻的,之后一方與他人結婚或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前),構成重婚。
2、非以上情形,未解除同居關系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未登記不構成,因為1994年以后就無“事實婚姻”一說),不構成重婚。
三、怎樣解除同居關系?
1、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單獨的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受理。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系,不限于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范圍。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此種情況與第二種情況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并分割財產,判決子女撫養的問題。
四、解除同居關系需要什么手續?
如前文所提到的各種同居情況,如果是第一種的同居,則可以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必要的時候,可以簽訂一份解除同居關系的協議,確定一下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情況。如果是后兩種的,則需要提交起訴狀、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如需財產分割的)、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需決定子女撫養問題的)。
如何解除同居關系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復雜,確定自己屬于哪種同居關系,對號入座即可。但是解除同居關系的難點就在財產的分割,因此也是比較麻煩的事情。具體的同居財產如何分割還是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分割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