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所說的“同居”,指的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筆者主要從同居財產的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步驟來說明。
首先我們需要界定下何謂“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一、“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界定
(1)在內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等極其親密詞語。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
(2)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共同居;履行像夫妻關系一樣的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等。
(3)在外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4)在經濟關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
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么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
二、同居期間共同財產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
(2)雙方短暫同居,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
(4)一方有配偶,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但如果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
(5)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三、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步驟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然后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并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
從理論上講,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
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
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
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因為產權所反映的狀態,并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具體方法因案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