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婚同居在目前是很常見的一種現象,甚至有的人在同居期間生子卻未辦理結婚手續。那么同居期間未經一方同意生子,孩子如何撫養?
一、該問題涉及的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36、37條;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9條;
(三)《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6條。
二、孩子年齡小,跟誰比較好?
(一)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有條件撫養而不撫養,而男方自己想要撫養的,孩子可隨父方生活;
(二)對2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孩子的意見應該考慮嗎?
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四、母親是否有權利把孩子送給他人撫養?
無權,任何一方想要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都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