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在我國現實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這是一種不容忽視的,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而且近年來呈逐漸發展蔓延的趨勢。而探討同居關系的界定問題,勢必會涉及到與之有關的事實婚姻問題。那那么,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區分點在哪里呢?
一、事實婚姻的特征
1、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一方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男女雙方具有締結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內容。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這也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4、男女雙方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認定的時間節點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公布實施是認定是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的時間節點,詳情如下:
1、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之前,男方雙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即構成事實婚姻,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且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雖然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但至 1994年2月1日時男女雙方仍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且至起訴前尚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即構成同居關系;
3、男女雙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生活,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同居關系;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于同居關系。
上述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女20);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區分點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系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同居關系,則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3、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
(1)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的案件,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
(2)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準予離婚。
(3)同居關系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且受理此類糾紛后,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
(4)對于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時,法院則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
(5)同時,在身份關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