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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一方的名義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離婚時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為了保證通過經濟適用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居住狀況,政府嚴格限定了購買者的條件,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才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對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限制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意味著夫妻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只歸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之間進行產權轉移并無障礙。
二、通過單位職工集資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樣,利用的都是行政劃撥或單位自有土地,都屬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只有本單位的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才能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對于取得了房產證的集資房可以對外轉讓,但轉讓時符合與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的約定,注意事項如下:
第一,若該集資房尚未取得房產證,因此如果雙方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法院暫不會在判決中對房產的歸屬做出處理,而只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暫由一方使用。只有等到取得房產證后,雙方才能就房產分割另行提起訴訟。
第二,集資房的轉讓首先必須遵循與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
三、夫妻雙方已經購買但尚未進行產權過戶登記的公房,在雙方離婚時可否分割?
房屋的產權以登記為準,單位出售的公房在沒有辦理產權過戶前,仍歸單位所有,故該套房屋尚無法進行產權分割。如果雙方訴至法院,法院也只能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居住,待取得房產證后再通過協商或訴訟進行產權分割。
當然,夫妻也完全可以通過離婚協議的形式約定該房產歸一方所有,并由另一方參照房屋的市場價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四、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預售商品房如何分割?
如果雙方能夠就房產的歸屬問題協商一致,則可以達成離婚協議。
如果雙方不能就房產歸屬協商一致,而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則由于該套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因此法院不會就房產的歸屬做出判決。此時法院會告知雙方當事人,在取得房產證后,再單獨就房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屆時會對該房產的歸屬做出判決。
關于房產證辦證時間:從實際情況看,開發商無論是否代為買受人申辦產權,其為了避免承擔違約責任,一般會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把辦證期限約定的較長,大都在360天到720天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