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公司后勤主管 曾言偉:2012年7月,我大學畢業后被一家技術公司聘用,試用期后公司與我簽訂了8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入職時我只是一個普通職員,后來被提拔為后勤主管。
今年7月初,我申請休年假,并獲得批準,然后回了甘肅老家。但我還未休完年假時,公司突然貼出通知,以我長期脫崗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我回公司后向領導解釋已填寫了休年假申請表,部門經理也簽字了,但公司以部門經理已離職聯系不上、未找到我的休年假申請表為由堅持辭退我,并銷掉了我的入門卡,使我連公司大門都進不去了。
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還能回單位上班嗎?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