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系唐某所雇傭司機。2011年5月4日,陳某駕駛貨車到黃島送貨時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該貨車為唐某出資購買,用于貨物運輸。2011年3月,唐某與山東某物"/>

【基本案情】
李某是張某雇傭的司機,2013年,李某駕駛車輛運送貨物出現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之前張某與物流公司簽訂了車輛掛靠協議,約定相關手續借用公司名義,車輛以物流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辦理手續從事經營。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要求物流公司承擔工亡補償責任,向當地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定存在勞動關系,物流公司不服提出訴訟,后經過法院判決物流公司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的責任。
【律師說法】
本案雖不宜認定物流公司與李某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1款第5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第2款還規定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因此,即便駕駛員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仍然需要承擔工傷補償責任。

一、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目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相當普遍,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類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沒簽訂書面合同為由,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其義務。
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
司法實踐中一般參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規定,即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標準,勞動關系建立。
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雖然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已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二、事實勞動關系解除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余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三、勞動補償
在員工與用人單位因為未續簽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補簽合同而要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則應當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雖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依法要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法院應當支持。但這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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