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是怎么認定的?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工傷標準賠償是怎么計算的?工傷的鑒定標準有哪些?工傷條例有哪些?工傷導致傷殘該如何賠償?
一、工傷認定有爭議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如果單位不承認是工傷的,由單位舉證證明,如果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就認定是工傷。

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滿意的救濟途徑
(一)行政復議
1、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復議機關
(1)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
(2)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復議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2)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5、復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1)復議申請書;
(2)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復議的受理
應在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
7、行政復議的審理與決定
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審查并決定。
(二)行政訴訟
1、受理的情況
(1)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2)對行政復議不服。
2、起訴期限
(1)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
(2)經復議的,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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