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1月下旬,張某到某制衣公司從事車工工作。2015年8月12日,張某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制衣公司補發拖欠的5個月的勞動報酬。
監察部門查實張某反映的情況后,向制衣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指令書,限制衣公司限期補發張某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須按應付工資的100%向張某加付賠償金。限期期滿后,制衣公司仍以種種理由拖延支付。張某于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制衣公司支付勞動報酬、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或補足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須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制衣公司無故拖欠張某5個月的勞動報酬,屬于違法行為。制衣公司在收到監察部門的責令改正指令書后,應當在限期內及時補發張某勞動報酬,但該公司仍拒絕履行義務。所以,張某要求制衣公司加付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仲裁委裁決:制衣公司支付張某勞動報酬、賠償金等共計2.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