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年前,張某被外地一家醫療器械公司招聘為部門經理,試用期過后,該公司與張某簽訂了5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上約定張某的工資為1.2萬元月薪加提成獎金,合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入職兩年時,張某被提升為公司負責業務的副總經理,月薪改為稅后5萬元加績效獎金。
2015年12月中旬,公司突然通知張某勞動合同期滿后將終止,不再與張某續簽,讓張某與人事部辦理工作交接,并于12月31日交接完畢。在談到經濟補償金時,單位說張某在本單位工作5年,按1.2萬元×5來計算。張某自己算了一下,2015年張某的月均工資為9.2萬元,張某認為應按這個標準來支付,單位拒絕支付并稱這個工資標準太高,且高于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上限。
那么,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真的會封頂嗎?張某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計算?
【解析】經濟補償金標準法律設定了封頂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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